17 第十七章
第十七章
§17. 討論此人所宣稱「伴隨」父與子之本質的「能量」之確切性質。
然後他說:「當然,在此論述中必須包含伴隨每個本質的能量,以及這些能量的適當名稱。」這句話籠罩在如此模糊的迷霧中,其意義遠不清楚;但我們可以推測其意如下:他所謂的「本質的能量」,是指產生聖子和聖靈的能力,藉此第一本質造出第二本質,第二本質造出第三本質;他認為所產生結果的名稱,是按照這些結果的性質而提供的。我們已經揭露了這些名稱的禍害,當我們回到這個問題的該部分時,如果需要進一步討論,我們將再次揭露。
但現在值得花點時間思考能量如何「伴隨」本質:這些能量本質上是什麼?它們是與其「伴隨」的本質不同,還是其一部分,並屬於其最內在的本質?如果是不同的,它們如何以及從何而來?如果相同,它們如何從中被切斷,並且不是共存,而只是外在地「伴隨」它們?這是必要的,因為我們無法從他的話語中一下子得知,某種自然必然性是否迫使「能量」(無論那是什麼)「伴隨」本質,就像熱和蒸汽伴隨火,以及各種氣體伴隨產生它們的物體一樣。然而,我不認為他會斷言我們應該將神的本質視為某種異質且複合的事物,其能量不可剝奪地包含在其自身的觀念中,如同「偶性」存在於某個主體中;他必然是指這些本質,在深思熟慮和自願的驅動下,自行產生了所期望的結果。但如果真是如此,誰會將這種自由的意圖結果稱為其外在的後果之一呢?我們從未聽說在這種情況下,日常用語中使用過這種表達;任何事物的工人的能量,並非被說成「伴隨」那個工人。我們不能將兩者分開,獨留其一;但是,當提到能量時,人們在觀念中就包含了與能量一同被驅動的事物,而當提到工人時,人們立刻就暗示了未被提及的能量。
一個例子將使我們的意思更清楚。我們說一個人從事鐵工、木工或其他任何工作。這個單一的表達立刻傳達了工作和工匠的觀念,因此如果我們抽離其中一個,另一個就不存在。那麼,如果它們是這樣被一同思考的,即能量和行使能量的人,在這種情況下,如何能說產生第二本質的能量「伴隨」第一本質,如同兩者之間的一種中介,既不與第一本質的性質融合,也不與第二本質結合:它與第一本質分離,因為它不是其本質本身,而只是其本質的運用;它與隨後產生的事物分離,因為它在那裡所再現的不是單純的能量,而是一個有活力的本質。